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组织群众积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乡(镇)水土保持机构和水土保持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