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镇规划应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镇规划管理实行由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