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规划、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规划部门负责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和管理。

(三)市政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排水排污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四)建设部门负责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及自治县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