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国土资源、环保、农林、卫生、水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