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城镇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并与自治县国土资源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兼顾城镇排水排污规划、自来水管网规划和自治县境内的南阳渠规划、电网规划、通信线路规划等公共设施规划。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