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保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