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进行长期或临时建设占用的土地,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