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城镇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服从城镇建设的需要,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