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拆除、迁移、改建和清除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