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