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及二层以上的住宅,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设计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设计。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