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的,必须重新申办规划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