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

(二)有利于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具有市场前景,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四)自愿、互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

(五)依照法定或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六)保护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七)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