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