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已废止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所取得的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