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已废止企业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或引进、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依法可以独立或与境内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企业单独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申请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