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晋级、晋职、评优、业务培训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