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三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实现每县至少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人类别等,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捐资助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