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公办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并享有其他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和城市残疾学生同等的权利和待遇。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