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人难以管教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其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保持与子女和监护人的联系。父母应当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及时向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未成年人就读学校通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