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三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为本级政府的工作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