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师应当对属于残疾、孤儿、单亲家庭、再婚家庭以及父母服刑等情形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特别关心,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