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