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放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