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放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