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技术合同履行后,由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技术交易额或者技术性收入额进行核定,技术交易当事人或者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酬金。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