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登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秘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