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