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