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