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