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第五条有效妇联、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