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援助。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