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第三条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