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