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调解劝阻,或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