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强化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教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其所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提供帮助、保护和心理疏导,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教育,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