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家庭暴力避救中心应当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的避救申请进行审核,对确需避救的,应当提供食宿和必要的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帮助,对受害人状况如实记录。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