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有关生产、经营、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及其效益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上款第(二)项应当以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经营目标为依据。
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在审计中,为查明有关事项,有权追溯到该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以前的年度,但应当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