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