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