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促进就业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