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七条有效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人均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农村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学校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并在毕业后由技工学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