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