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平等就业、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