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建立专门台帐,做好相应统计工作,逐步构建与工商、税务、民政部门信息共享的网络,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