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以及离开学校满六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在现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