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