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