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