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