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