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