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